认罪认罚案件中辩护律师有效辩护需要注意的地方

来源:法务网     时间:2023-03-06 16: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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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案件中辩护律师如何做到有效辩护

作者:王可红 

很多人甚至不少律师认为,在认罪认罚制度实施后,刑事辩护律师的辩护空间小了,辩护律师可为之处少了,对律师辩护要求的水准也降低了。实际上,刑事案件中,律师无论从哪个阶段介入,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是否认罪认罚,都不影响辩护律师进行有效的辩护。而认罪认罚案件中,律师欲做到有效辩护,对律师的要求不仅没有降低,反而提高了。笔者认为,认罪认罚案件中,辩护律师要做到有效辩护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辩护律师首先要尽量确保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认罪认罚的案件一般都有一个前提和基础,那就是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且犯罪定性准确无误。而实践中,并非所有的案件都具有这个前提和基础的。那么这种情况下,被告人可能会基于对事实或者法律认识错误而认罪认罚。这种情况下,律师要从专业角度告知被告人是否认罪认罚对其本人和案件结果的影响,然后让被告人决定是否认罪认罚。

第二,律师要力争保障犯罪嫌疑人的选择权,确保认罪认罚是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选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立法初衷和“初心”是繁简分流, 让简案快办,合理配置司法资源。但实践中,有些办案机关迫于办案的压力或者说工作的压力,为了提高办案效率、节约办案成本,甚至有些办案单位基于“内部规定”,可能会有少部分办案机关采取一些措施误导、诱导甚至胁迫嫌疑人认罪认罚。这种情况下辩护律师要及时提出异议,对嫌疑人提供一些专业上的帮助。对相关事实进行专业、理性的分析梳理后让嫌疑人再自愿做出选择。尽量保证这种认罪认罚是他发自内心的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来做出的一个决定。当然办案机构机关不能取代、误导或者胁迫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辩护律师也不能取代、误导嫌疑人不认罪认罚。

第三、尽量确保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合理性。即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如果在案证据并未达到相应证明标准,也不能就此草率迎合他的选择。

作为辩护人,首先应当履行对相关证据的审查核实义务。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的,应当及时提出。如果有些案件发现可能存在无罪最新线索,应当进行及时调查核实。很多案件可能就是因为你的努力,辩护律师的努力,那么检察机关也避免了尴尬,甚至可以争取作出不起诉的结论。

第四、认罪认罚案件中辩护律师要尽量做到和办案人员进行有效沟通,及时发表律师辩护意见。

认罪认罚案件,辩护人在给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提供辩护的工作过程中也是存在很多可以与办案人员进行有效沟通的地方的。比如,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如果辩护人能在事实或者证据上指出公诉人尚没有注意到的事实(公诉人工作量一般也很大)或者提出他认为有价值的法律意见,公诉人也会非常高兴,对案件争取一个好结果也是意义重大。因为公诉人也不想让自己的意见在法院阶段被否定。所以律师在认罪认罚案件中,也要认真的研读案卷,了解相关的罪名和法律适用规则,跟公诉机关进行有效的交流,而不是一定要到法庭上去做对抗式的辩护。

因此,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律师的及时介入和有效辩护,可以使得嫌疑人、被告人在律师的参与和帮助下做出主动、自愿‘合理的认罪认罚,能够一定程度上减少行为人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盲目或者被动的“认罪认罚”的出现。同时,有了辩护律师理性的分析和有效的辩护,最终的判决结果会更容易让当事人服判息诉,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真正实现认罪认罚制度的目的和“初心”。而不能简单的认为当事人认罪认罚了,律师辩护空间就小了。相反,在认罪认罚制度背景下,辩护律师的辩护工作水平和要求不是降低,而是提高了,要多方面努力确保认罪认罚制度落到实处,从而真正保障和维护自己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标签: 辩护律师 犯罪嫌疑人 办案人员 办案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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